一、不應過分信賴管理當局聲明書
獲取管理當局聲明書是必要的審計程序,也是我們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建立信任的起點和載體。誠然,管理當局聲明書可以成為我們辯明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重要證據,但在訴訟真正來臨時,一紙管理當局聲明書真的能免除所有的指責與批評嗎?真的能挽回法官的判決嗎?舞弊是公司的責任而不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我們常以此為借口來回避公司舞弊給審計帶來的風險。雖然《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并沒有要求注冊會計師查出所有舞弊行為,但這并不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對未能查出的會計報表舞弊沒有責任。事實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已經要求注冊會計師執行應有的審計程序,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合理確信能夠發現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舞弊。我們都知道,由于現代審計是以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制度基礎審計,審計所涉及的領域不僅局限在財務部門,而且涵蓋生產、采購、銷售等諸多部門,也涉及與公司往來的外部單位。因此,除非公司內、外部全部串通舞弊,且毫無痕跡,否則,我們很難為自己進行無責任辯解,證明審計程序“無懈可擊”。
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本身要求我們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和職業懷疑,我認為,我們在審計會計報表時,出發點是懷疑會計報表存在虛假成分而在審計過程中逐步排除自己的疑點,而不是從一開始就相信會計報表是真實的而在審計過程中證明自己的觀點。熱情的接待和侃侃而談不能成為管理當局值得信賴的證據,卻往往左右我們的判斷。對此,我們要不斷為自己敲響警鐘,“信任是需要實踐證實和時間證明的”,絕不是一張笑臉,管理當局聲明書也一樣。
二、公司陳述函不等于保證
在審計過程中,當某些審計證據無法獲得時,我們通常以獲取公司陳述函加以解決。這固然是我們獲得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的一種方法,但卻不能過分依賴甚至以陳述函代替應實施的審計程序。
我們都知道,公司陳述函屬于內部審計證據,其證明力在審計證據中最低,當我們以充分信任的心情面對公司的陳述函時,我們不妨自問:陳述函真的能證明嗎?真能擺脫我們的責任嗎?換言之,若公司管理當局決心舞弊,陳述函將是公司對付審計最容易的招數。其實,不能獲得審計證據的本身就應該引起我們的警覺,陳述函只能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下策。對于不很嚴重的問題,陳述函或許可以增加我們的證明力度;而對于嚴重的問題,我們應適當考慮追加審計程序,在仍不能獲取審計證據的情況下,應考慮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或是否予以披露。
三、應收款項發函的問題
1.函證程序的省略不等于高效率,卻等于高風險
我們都知道,回函是我們在審計過程中可以得到的為數不多的外部證據之一,證明力量較強。但函證的證明力是建立在嚴格的審計程序之上的,稍有疏漏,功虧一簣。審計中常有這樣的情況,為節省時間,讓客戶幫助發函,再由客戶協助收函,殊不知,這樣的函證對我們毫無用處,一旦出了問題,反而是原告指控我們的把柄,也是我們無可辯駁的失職。因此,函證一定不能省略程序,堅持獨立發函、獨立收函,才不至于讓自己陷入困境。
2.確認不等于金額無誤
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函證程序,獨立發函、獨立收函,即使應收款項存在舞弊,我們也可以為澄清我們的責任作有力的辯解。但我們卻不應因回函確認放松我們的警惕。事實上,關聯方企業或關系很好的非關聯方企業極有可能為幫助被審計單位應對審計而暫時蓋上“確認”的公章,一旦稍有風吹草動,他們又極有可能反悔,倒戈一擊,使注冊會計師處于尷尬的境地。對此,我認為我們應在以下問題上予以關注:
(1)當我們發現回函可能不正確時,應追加審計程序并修正審計風險。審計過程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應收款項詢證金額填寫有誤,我們要求再次發函,而前次發函已經確認,再發函,同樣確認。類似這樣的情況應引起我們的警惕,最起碼對方單位并不是以一種認真的態度對待詢證函。這本身已在告訴我們被審計單位與發函單位有串通的嫌疑。當然,依據現在的獨立審計準則,我們無權要求對方單位一定配合,但我們有權對會計報表以至回函金額的準確性引起質疑。在上述情況下,即使形式上回函確認,其證明力度將大打折扣。
(2)在連續審計時,我們對前次的審計結果往往深信不已,毫不懷疑。對前次審計時確認的應收款項在這次審計中沒有變動的會計記錄,我們往往為了節省時間而依靠前次審計結果不再發函,這又為公司舞弊提供可乘之機。試想,如果前次審計時公司與對方單位進行串通舞弊,以“確認”的回函混過注冊會計師的眼睛,這次,公司將不得不故伎重演。難道每次謊話都能“編圓”嗎?不一定。也許隨著時間的推移,情況的變化使對方單位不再愿意為被審計單位“瞞天過海”;也許被審計單位會疏于“打招呼”,從而可能露出馬腳。因此,我們切不可因貪圖一時方便而給對方單位以可乘之機。
四、機器運轉不等于運營良好
在初次審計中,我們往往首先參觀廠房、機器設備,了解生產流程及公司的運營情況。當聽到轟鳴的機器聲,看到工人忙碌的身影,我們往往認為公司運營良好。誠然,公司運營良好的標志是機器運轉正常,但機器運轉正常卻不是公司運營良好的充分條件。如果公司管理當局蓄意舞弊,這也不失為一種手段。對生產一竅不通的注冊會計師卻很容易被轟鳴的機器聲搞暈。其實,這與熱情的笑臉一樣,同樣是形式。只有通過認真地實施審計程序,才能得出合理的結論。
五、復印件不等于原件
復印件很容易做手腳,這我們都知道。然而,在審計過程中當我們向客戶索取土地證、房屋產權證時,基于對客戶的信任不好意思索要原件,而以復印件替代原件。這又將為我們的審計埋下隱患。事實上,原件往往至關重要。銀行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均需有相應的證明原件存放于銀行。若公司無法出示原件,本身已經說明可能存在抵押或質押貸款等問題,也有可能存在賬外銀行貸款或為關聯方抵押擔保貸款。因此,我們切不可小覷原件的重要性。
六、符合性測試通過不等于內部控制良好
內部控制的產生和發展,促使審計方法從詳細審計發展成為以測試內部控制為基礎的抽樣審計。通常,一次認真的符合性測試可以較為詳細地反映公司內部控制的全貌。但既然是抽樣審計,符合性測試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同時,在下述兩種情況下,符合性測試也會顯得有些無力:
1.公司若故意舞弊,會將單據補得一應俱全。即使不全,也會有動人的借口。而我們往往忽視細節,并從信任公司出發,認為一點點小紕漏是無可避免的。
2.符合性測試的執行者多為初入行者,他們本身對單據的真實性與完整性缺乏應有的職業判斷,常常魚龍混雜,不容易發現疑點。
基于以上種種考慮,即使符合性測試的結論是內部控制良好,也并不能證明公司內部控制確實很好,進而完全放松警戒。
七、蛛絲馬跡不容忽視
在審計過程中,我們往往會發現很多小問題。如發票后無出庫單,發票號碼在后而日期在前等。這些問題往往為我們所忽視,如同我們在堤岸上發現了一個又一個“蟻穴”,卻沒有想到“千里之堤,毀于蟻穴”的結局。試想,想要不留痕跡的舞弊幾乎不可能,在若干個謊話編織的網中肯定有漏洞。對公司大規模的審計中,很有可能發現蛛絲馬跡,也許一個蟻洞能挖出一穴螞蟻,也許一根蛛絲能引出一個大蜘蛛,因此我們切不可輕易放過。
八、分析性復核至關重要
現代審計越來越深入地強調分析性復核的重要性。分析性復核相當于從一個全局的角度看待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與經營結果,從全局出發審慎研究審計結果的合理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無論在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審計總結階段,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認為還應補充一點:除了財務分析,還應從企業自身生產出發,分析企業是否可能達到如此高的產能。因為財務分析只是核算手段,用以反映生產,生產才是企業的根本。當企業快速增長時,我們不妨從企業的源頭考慮一下,企業是否有能力、有潛力達到目前的水準,同行業是否能有如此良好的成長業績,綜合考慮公司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是否可以合理地解釋。
九、頻繁的轉賬和無合理理由的經營往來應引起關注
在審計過程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頻繁的轉賬,如往來各明細項目之間、資產各明細項目之間調整等。轉賬憑證由于往往缺少原始憑證的支持,也易讓我們忽視。事實上,這如同陷阱的掩飾,轉賬憑證經常成為公司攪亂財務脈絡、混水摸魚的手段,也可能是公司隱瞞某些問題的“浮草”。因此,我們應對頻繁的轉賬引起高度的職業關注,尤其是對缺少合理理由的轉賬更應刨根問底。
十、非合理的關聯交易應予關注
利用關聯交易從中漁利已不是罕見的手段,對此,我們卻往往感到力不從心,畢竟我們無從干涉自由的市場經營。但當關聯交易足以改變一個公司的形象時,我們就應保持高度的執業謹慎,不僅要盡可能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而且應揣度關聯交易的動機,重點檢查有關單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并充分披露關聯交易,給會計報表使用者以完整的概念,同時也適當減輕審計風險。
十一、連續審計容易產生麻痹心理
從客戶的角度出發,總是希望熟面孔,我們也希望派熟悉客戶的審計人員執行審計任務,畢竟熟人熟面,便于溝通,也便于工作。但事實上,由同一組審計人員對一家客戶連續執行了幾次審計后,很容易產生麻痹的心理。正所謂“熟視無睹”,對太熟悉的事物往往忽視它的變化。但從哲學的觀點出發,“人不可能兩次踏入同一條河”。一個企業在成立了若干年以后,無論從經營方向,還是生產流程,亦或內部控制,都會有潛移默化的變化。審計既是階段性的,又是連續性的,連續審計很容易以較深的固有印象影響對新事物的認知,從而導致判斷上的偏差。對此,應予以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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